新丰县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
职责和权限的规定
新丰县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做到文明执法执纪、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刚正不阿,按照规定的权限,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新丰县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的职责是:
(一)对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办事效率进行检查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作。
(二)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箱、接待来访、接受来电来函等方式,受理对机关效能、机关作风问题的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件办理结果。
(三)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镇和县直各单位依法依规行政,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属地各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
(四)负责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负责机关效能监督员日常工作联系和活动安排事宜。
(六)建议有关机关对依法、高效、文明执行公务事迹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指导各镇和县直单位机关效能监督投诉机构的工作。
(八)办理其他涉及机关效能建设的事项。
二、新丰县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投诉中心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文件资料有保密要求的,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三)有权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五)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决定和采纳效能责任追究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有权要求与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和个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七)有权责令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八)有权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监察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九)有权对违反效能监察有关规定的单位直接或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有权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人员直接或建议给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
(十)对不配合或阻挠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的,投诉中心有权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效能责任追究;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新丰县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
县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新丰县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内,投诉电话:0751—228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