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党(工)委、各机关单位,各国有企业:
为严肃党纪政纪,彻底整治非法开采矿山的行为,特重申如下纪律:
一、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以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与稀土、瓷土等矿山开采和营销活动;不准投资入股及以合资、合作、合股、合伙等形式,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开采矿山和在矿山企业任(兼)职取酬。
二、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其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不得在其管辖范围进行稀土、瓷土等矿山开采和营销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三、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暗中为矿山开采和营销人员提供不正当服务和收取好处;不得为非法矿山开采人员提供方便,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四、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干净干事,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矿山的干股、红利;不得非法向矿山开采经营企业索取或收受钱物。
五、执法部门查处非法采矿行为时,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出面或打电话为非法采矿企业或人员说情,不得有任何阻碍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行为。
六、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切实保护好我县国土、矿产、林业、水利资源。要严格把关审批矿山开采项目,不得只顾眼前和部门利益乱批滥批,不得暗中收取好处,默认和放任非法采矿。
七、县纪委、监察局与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党(工)委签订责任书,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党(工)委与所属单位(部门)签订责任书,落实一级抓一级的责任机制,确保所管辖的公职人员不参与矿山开采经营活动。
八、如有举报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矿山开采经营活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戒勉谈话、调查处理。
九、上述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十、违反上述纪律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违反上述纪律的单位和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中共新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新 丰 县 监 察 局
200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