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违纪案件线索的集中管理,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案件线索,是指经领导阅批的反映正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信件、电报、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群众来访记录、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公文资料及其他文字、数据、影像等资料,需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的违纪案件线索。
第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管理组为案件线索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 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按照保密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案件线索的登记,跟踪督办及案件线索办结之前的案卷保管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及个人收到的信访件,一律送交信访室统一登记。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后,对需交由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了解的违纪案件线索,由信访室登记后交案件管理部门签收。
第六条 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及其负责人批办、转办的按第五条处理。
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直接由案件管理部门签收。
第七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并交案件管理部门作为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扣压、搁置。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转的,由纪检监察室或案件管理部门转给基层纪委查报结果或情况的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第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收到的案件线索要逐件登记,建立案件线索台账,并及时填写初核呈报表呈分管案件检查的领导阅批。然后按照领导批示办理。需交由承办室办理的案件线索,案件管理部门应填写案件线索转办表,由承办室签收。
第十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及时向领导提供案件线索中反映出来的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对问题重大、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案件线索,应提请领导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排查。
第十一条 承办室在接到违纪案件线索后,要根据委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室对案件线索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按领导批示,转立案的按有关程序办理,作信访了结的由经办人将调查材料装订归档后交案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对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结果或情况的案件,由承办室完成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交信访室,由信访室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对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阅存的案件线索,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保管期为五年。对已到保管期限,仍没有调查价值的案件线索,案件管理部门应定期清理,并按有关规定报请领导同意予以销毁。
第三章 管理纪律
第十五条 违纪案件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运转环节,缩小涉密范围,严格登记、交接手续,严守纪律,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和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违纪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违纪案件线索所反映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二) 是违纪案件线索涉及人的近亲属;
(三)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违纪案件线索涉及人有利害关系。
(四) 与案件线索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承办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县直纪委(纪工委)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加强重要违纪案件线索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