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丰县纪委 新丰县监察局
印 章 使 用 及 管 理 的 规 定
中共新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新丰县监察局及其办公室和党廉办的印章,是代表纪检、监察机关的正式署名,是代表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象征,具有法定效力。为正确使用印章,杜绝有关纠纷和政治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印章要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纪委、监察局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办公室保管,指定办公室保密员负责。各室的印章,由各室的主任(无主任的部门由副主任)负责保管。
二、使用各种印章必须要有相应的领导批准。其权限为:使用纪委的印章要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监察局的印章,要监察局局长或副局长批准;使用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党廉办的印章,要县委分管领导或纪委分管党廉工作的副书记以上领导批准。使用办公室的印章,要办公室主任或副书记批准;使用各室的印章,要主任(无主任的由副主任)批准。
三、以纪委的名义发文,或向上级机关发送请示、报告时,用纪委的印章;以监察局的名义发文,或向上级机关发送请示、报告时,用监察局的印章;以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党廉办的名义发文或向上级机关发送请示、报告时,要分别使用党廉办的印章。以纪委或监察局的名义发送通知,或为个人出具证明材料时,用办公室的印章;各室发送通知或回复情况时,用室的印章。
四、印章管理人员一定要按原则办事,严禁私盖印章,严禁私盖空白条和空白介绍信。涉及到个人需要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其材料内容要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印章的使用,具体管理人员要作好登记记录。
五、印章管理人员不按原则办事,私盖印章,一但发现,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