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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02日   

    新丰县纪委、县监察局机关

    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纪委、县监察局机关督查工作,推动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及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形成督办机制的通知》精神,参照《韶关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局督查工作围绕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以决策督查为基础、专项督查为重点,深化督查调研,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确保上级机关和本级常委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督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地报告督查事项,实事求是地做出督查结论。

        2,质量效率原则。督查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办理,经批准才能立项,经授权才能督办,经审查才能了结。坚持全过程督查,注重督查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折不扣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精神。

    3、安全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对督查事项及其办理情况要严格保密,对相关资料要注意保管,不丢失、不外传。  

     

    第二章  领导机制  工作机制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督查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县纪委常委会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报告,部署重大督查事项,研究督查成果转化,加强督查工作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成立督查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长由县纪委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信访室主任担任。县纪委、县监察局办公室设立督查组,由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干部作为专职督查员。县纪委、县监察局其他室各明确一名副主任为该室兼职督查员。

        第六条  督查工作坚持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相结合。办公室、信访室、检查室为委局督查任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向承办单位交办督查事项,督促检查其按要求完成;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督查结果。

        办公室负责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信访、案件除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决策和工作部署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进行督查调研。

        信访室和检查室负责对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类的督查件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督查工作牵头单位需及时填写《新丰县纪委监察局督办件登记表》。信访室和检查室每月30日前将登记表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登录,建立委局机关督查件及其办理情况电子台账。

        第八条  委局各室接到由办公室、信访室或检查室交办的督查件,应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写出办结情况报告,按原交办渠道反馈,由办公室、信访室或检查室上报。

        第九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实行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督查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长召集,办公室、信访室、检查室和相关职能室出席。主要职能是研究部署督

    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办公室承担督查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实行重要情况督查专报制度。紧紧围绕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认真总结落实决策和工作部署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市纪委办公厅督查组和本委局领导报告。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各督查牵头部门对收到的领导批示件或上级机关交办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中共新丰县纪委县监察局督查事项呈批表》,报领导审批后立项。  

    决策督查事项由办公室根据县纪委全会、常委会议精神和委局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立项。

        2、交办。督查事项呈批表经委局领导批办后,督查牵头单位要及时向承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对需要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指定主办和协办单位。需要报送结果的应提出时限要求,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属于案件线索核查类的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属立案查处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完成。

        3、承办与转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专项登记,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承办单位可直接办理,也可转交下级单位办理,进行二级督查,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照交办单位提出的要求和时限,对督查事项逐条进行核查落实并报告结果。

        4、催办。督查事项交办通知书发出后,督查部门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在办理期限前,通过电话督查、发函督查、现场督查、约谈督查等形式进行催办。承办单位如无法按期办结,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5、报告。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报告,必要时也可当面报告。督查报告应坚持一事一报、谁交办向谁报告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上报。报告必须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承办单位领导签批,加盖公章后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重大事项办理的过程和结果;贯彻落实领导同志专项工作批示办理的情况;督查事项核实的基本情况,督查事项的定性及结论;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相应的整改措施及经验教训等。

        对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报告办理情况。

    6、审核。交办单位对办结报告要严格审核,主要审查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建立督查工作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办理督查任务进度快、质量高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鼓励。对办理质量差或超过办理时限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督查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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