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丰县纪委 新丰县监察局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管好用好经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严格自律,自觉执行财会法规和制度;厉行勤俭节约,当好管家,理好财,管好帐,做到帐目清楚、规范。
二、各项支出单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经办人、证明人均应签字,然后按审批权限审批签核后,方可报销。出纳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会计发现有手续不完备的单据,要退回出纳,并责令追回资金。购买大件物品需要直接开出现金支票或委托凭证的,要事先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运作。出纳手中的现金应控制在500元以内,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单位帐户,出纳保管的现金发生失窃,由出纳员承担责任。
三、各项开支要实行一支笔审批手续,由主管财务副书记审批。凡1000元以上开支的,要由纪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干部职工因公出差需借差旅费的,先由领导审批预借款,出差结束在一周之内到财务办清结算手续。出差人员不准住高级宾馆,不能报销“的士”车费。县外出差路途中须用餐,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一般控制在每人每餐20—40元。
五、来客接待标准。市级以上单位和邻县县级以上单位来客,统一安排在县迎宾馆用餐,陪客人员根据来客级别和工作性质,由副书记以上领导指派人员作陪。本县镇纪委来人到本委局办事,原则上不安排用餐,如特殊情况临下班前半小时未办妥的,由相关室报告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工作用餐,标准控制在每人30元以内,陪同人员由相关室作陪,陪同人数控制在1至2人。
六、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的采购,实行购买与发放分离制。采购一种物品,根据其性质、数量及行业关系,由办公室临时指定懂行、知价的人员购买,买回来的物品交办公室验收,核实数量,鉴定产品质量、核对市场价格,待确定无误后,交管理人员登记、上帐。物品的领取只能由各室负责人签名领取。发放出去的物品保管人员要逐一下帐,购回的物品与发放出去的物品,要帐物相符。每年公布财务明细帐目时,要同时公布物资采购、发放与存量。帐物不相符的,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损坏和丢失的要按原价赔偿。
七、车辆维修、加油实行报告、核准、批复分离制。车辆维修由司机向办公室报告,并核准,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汽车维修换下的零部件要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每年底统一交机关服务中心车管部门。油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月定期向机关服务中心(车管)交帐。油耗与汽车行驶的公里数要基本相符,超支过大的油损,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八、凡到机关服务中心报帐的票据,应先交给副书记和会计登记后,再由出纳员到机关服务中心报帐。
九、财政局批拨的款项,应告知主管领导及会计人员掌握统计。
十、财会人员每年向委、局全体人员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初向书记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同时接受质询,对不合理的开支,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严禁以各种名义或私自指使财务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