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丰县纪委 新丰县监察局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规 则
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分级管理,防止工作失职和滥用职权,特制定本规则。
一、在纪委常委的集体领导下,实行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分工负责制。
二、纪委书记协助县委、县政府抓好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工作失职,由上级党委、纪委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工作,对书记工作负责。副书记管理的部门工作失职,书记要按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的责任。
四、正、副书记外其他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按分工协助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开展工作,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对分管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各室负责人在分管常委(监察局副局长)领导下工作,对分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工作负责,室人员工作失职,要追究室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组织原则和本委、局的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严禁越权和揽权,该谁管理的部门,该谁管理的事务,要认真行使管理权。下级行使管理职权时,遇有把握不住的重大问题,一定要主动请示上级,不能贸然行事。上级间接管理下级事务时,要倾听下级的意见,征得下级的同意,在上下级意见有分歧时,以上级的意见为准,下级只能持保留意见。
七、各级领导要加强团结协作,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工作中的不同意见只能在会议上或当面提出,不得违反组织原则,不许会后或背后乱说。
八、下级要尊重上级,上级要体谅和爱护下级。下级要服从领导,服从管理,服从分配,要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各级干部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不能以权或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要增强办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禁滥用职权。
十、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表率作用。